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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民函〔2021〕91號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民政部 財政部 商務部 全國婦聯關于實施康養職業技能培訓計劃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73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動“南粵家政”工程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20〕29號)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19〕23號)精神,加快推動我省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提升養老護理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助推“南粵家政”高質量發展,擬在全省公開遴選一批培訓質量高、師資力量強、服務保障好的養老護理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具體通知如下:
一、認定原則
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和兼顧均衡原則,遵循控制數量、擇優評選的要求,推薦評選一批廣東省“南粵家政”養老護理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二、認定及推薦數量
(一)認定數量:第一批擬在全省范圍內評選認定養老護理職業技能培訓機構50家。
(二)推薦數量:珠三角地區原則上每個地級以上市推薦3-5家、粵東西北地區各推薦2-3家。
三、認定條件
(一)基本條件
1.申報養老護理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須為廣東省內依法成立的獨立法人機構1年以上的養老機構、社會組織、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培訓機構或有培訓資質的職業技能實訓基地等。且具備完善的培訓體系、較大培訓規模、規范的財務制度和管理制度、良好的社會信用、無違法違規失信等不良行為記錄的條件,培訓內容須涵蓋康養職業技能培訓。
2.具有滿足開展養老護理技能培訓條件的場所,設施器材能夠符合理論培訓和實操實訓的需要,符合有關建設和安全等要求。
3.具備專職負責培訓的工作人員和教學團隊。授課老師須具有豐富的養老服務行業實操經驗或具有相關醫療護理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4.機構能為培訓學員配有專人負責維持正常秩序和安保防護以及監控記錄等條件。
(二)擇優認定條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擇優認定)
1.國家認定的養老護理員培訓基地;
2.承擔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
3.承擔過民政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養老護理培訓項目。
四、申報時間
廣東省“南粵家政”養老護理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具體時間以通知為準。第一批培訓機構組織申報工作于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正式啟動。請省級機構于2021年4月30日前將申報材料報送省民政廳養老服務處。各地于2021年5月21日前將初審合格后的相關原始申報材料報送省民政廳養老服務處。
五、認定程序
機構認定按照“組織申報→組織初審→推薦報送→省廳復審→公示”流程進行。
(一)組織申報:請各地民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積極發動轄區內養老機構、社會組織、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培訓機構、職業技能實訓機構以及家政企業等報名參選。符合申報條件的省級機構請直接將申報材料報送到省民政廳養老服務處。
(二)組織初審:各地民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進行現場核查,按照推薦數量確定推薦單位后及時報送省民政廳;省級機構由省民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進行初審和現場核查,并確定推薦名單。
(三)省廳復審。省民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成立認定工作小組,組織專家對推薦名單資料進行復審,確定入選名單。
(四)名單公示。對入選名單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共同授予廣東省“南粵家政”養老護理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牌匾。
(五)政策支持。對經認定的培訓機構,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優先納入培訓機構備案范圍,支持相應開展養老護理服務相關課程的培訓。
六、申報材料
(一)申報單位提供以下資質材料:
1.企、事業及社會組織培訓機構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質,具體有下列證照之一:
(1)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2)民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社會組織法人證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企業單位法人證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2.社會培訓機構、職業院校、技工院校需提供機構辦學許可。
(二)《廣東省“南粵家政”養老護理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申報表》。
(三)疫情防控應急預案。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申報:
1.年審不合格的培訓機構。
2.申報資料未按要求及時提供。
3.存在私自轉讓職業技能培訓資質或近兩年培訓中存在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培訓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
4.未達到消防安全標準的培訓機構。
5.被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6.疫情防控工作未落實到位,缺乏應急預案等措施。
7.其他不符合遴選條件的。
七、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視培訓機構認定工作,積極發動當地符合條件的機構參加申報工作,并負責做好推薦工作。各地在推薦過程中要按照評選條件,認真審核申報材料,嚴格開展現場核查,確保申報材料真實。
(二)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審核和認定過程中如發現申報單位提交虛假材料的,自發現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報培訓機構認定。各地每2年要對認定的機構進行復審。對經查實年度未開展培訓工作的或者在培訓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一律取消資格并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建立報送機制。每年12月底前,各地民政部門要將當地被認定為省級養老護理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年度培訓情況和工作總結報送省民政廳,并將相關情況抄送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省級機構直接報送至省民政廳)。
各地市民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分別確定一名聯絡員(見附件2)負責此項工作對接,并于2021年4月20日前由地市民政局將聯絡員名單報送省民政廳養老服務處。
聯系人及電話:
省民政廳 020-85950823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020-83346365
郵箱:mzt_xuanli@gd.gov.cn
附件1、廣東省“南粵家政”養老護理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申報表.docx
附件2、聯絡員名單.docx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