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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房及面積標準
1、養老設施用房應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務用房、醫療用房、健身活動用房、行政輔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組成。
2、老年居住用房應包括臥室、衛生間等空間,老年公寓還宜包括起居室、廚房、 陽臺等空間;公用服務用房應包括廚房、餐廳、公用小廚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間;醫療用房應包括醫務室、觀察室等空間;健身活動用房應包括活動室(含閱覽、棋牌室)、康健室(房)等空間;行政輔助用房應包括辦公室、庫房、接待室、小賣部等空間。
3、甲類養老設施還應設置多功能廳、護理病房、護理工作室、門衛室等空間,宜設置心理咨詢室等空間;乙類養老設施宜設置多功能廳、護理病房、護理工作室、門衛室等空間。
4、老年居住用房,每間臥室床位數不應大于4床;全護理老人每間臥室的床位數不得大于6床。一級設施應以單人臥室、雙人臥室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臥室的比例不宜大于40%;二級設施應以雙人臥室、三人臥室為主,四人臥室的比例不宜大于50%;三級設施可以三人臥室、四人臥室為主。老年公寓應配置以單人或雙人為主的一室、一室一廳、二室一廳的獨立型居住生活單元。
5、臥室每床位的凈面積指標不得低于床位凈面積的規定值,但單人臥室的凈面積不得低于8㎡。
注:每床位凈面積指標(㎡)
一級 7.0
二級 6.0
三級 5.0
6、老年公寓的起居室凈面積不應小于10㎡,廚房不應小于5㎡,衛生間不應小于4㎡。
7、除全護理臥室外,一級設施臥室應附有衛生間,并配置三件套潔具;二級設施附有衛生間的比例不宜少于60%,衛生間內應配置二件套潔具;三級設施附有衛生間的比例不宜少于30%,應配置衛生潔具。
8、臥室應設置壁柜。每一老人配置的儲藏室凈面積應符合儲藏面積的規定。
儲藏面積(㎡)
一級 ≥0.6
二級 ≥0.5
三級 ≥0.4
9、公用服務用房的使用面積指標不應小于以下規定:
(1)廚房:50床按0.80㎡/床計;50床以上,超過部分,甲類按0.30~0.40㎡/床計,乙類按0.40~0.50㎡/床計;
(2)餐廳:50床及50床以內,按0.80㎡/床計;50床以上,超過部分,甲類按0.50~0.60㎡/床計,乙類按0.60~0.70㎡/床計;
(3)公用小廚房:每個護理單元設一個,凈面積不得小于8㎡;
(4)洗衣房:甲類不小于40㎡,乙類不小于20㎡;
(5)曬衣場:甲類不小于50㎡,乙類不小于30㎡。
10、公用廁所間、淋浴室、盥洗室每件設備使用人數指標應符合設備使用人數的規定。
每件設備使用人數
設備 | 男 | 女 | |||||
洗臉盆 | 坐便器 | 小便斗(槽) | 淋浴器 | 洗臉盆 | 坐便器 | 淋浴器 | |
甲類 | ≤15 | ≤18 | ≤18 | ≤20 | ≤12 | ≤15 | ≤15 |
乙類 | ≤12 | ≤15 | ≤15 | ≤18 | ≤10 | ≤12 | ≤15 |
11、養老設施醫療用房總使用面積甲類不應小于25㎡,乙類不應小于15㎡;觀察室應按總床位數的1~2%設置,但不應少于兩張床位。
12、健身活動用房總使用面積不宜小于1.0㎡/床。其中康健室(房),甲類不宜小于40㎡,乙類不宜小于30㎡。
13、行政輔助用房總使用面積甲類不應小于0.50㎡/床,乙類不應小于0.60㎡/床。
二、性能標準
1、養老設施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當耐火等級為三級時,其層數不應超過二層,老年護理院不應設在四層或四層以上。
2、樓梯應設樓梯間。在一個樓面上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護理單元時,單元入口處應設乙級防火門。電梯間應設前室,前室應設自然采光窗。公共走道通向前室的門應設乙級防火門。
3、位于兩個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門或疏散樓梯)之間的臥室房門至最近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20m。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臥室房門至最近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15m。
4、臥室、起居室、活動室、康復室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和采光,其洞口采光面積與該房間面積之比,活動室不應小于1/4,起居室、臥室、康復室不應小于1/6。
5、養老設施主體建筑的東、西、北外墻的傳熱系數不應大于2.00W/㎡?K,屋面的傳熱系數不應大于1.50W/㎡?K。
6、主要用房的隔墻和樓板的空氣聲計權隔聲量不應小于45dB,樓板的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不應大于75dB。
7、養老設施的結構形式宜采用框架結構。樓板應采用鋼筋混凝土現澆板。
三、使用標準
1、主要出入口
(1)養老設施出入口不應少于二處,人員出入口不應兼作遺體、廢棄物出入口之用。
(2)主要出入口應明亮、寬敞,其內外應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輪椅回旋余地。
(3)主要出入口室內外高差不宜過大,除設臺階外,還應設輪椅推行坡道。臺階踏步寬宜為380~400mm,高宜為100~120mm;坡道坡度不應大于1/12,坡道寬度不應小于900mm,臺階與坡道兩側應設欄桿扶手。
(4)主要出入口頂部應設雨篷,其覆蓋寬度應超過平臺寬度,雨篷挑出長度宜超過臺階首級踏步0.50m以上。
(5)平臺、踏步及坡道應選用堅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
2、過廳、走道
(1)公共過廳及走道應注意采光、通風,宜以單面走道為主。過廳應具備可供輪椅、擔架回旋的條件,走道凈寬不應小于1.8m。
(2)老年人出入的過廳、走道、房間不得設門坎,地面不應有臺階。當地面必須有高差時,應設置坡道,其坡度應符合規定,并應有明顯的標志。
(3)走道兩側應設扶手,扶手距地面高度0.80~0.90m,扶手形狀應方便把握并注意堅固。
(4)室外的連通走道應設防風避雨設施。
3、樓梯、坡道、電梯
(1)樓梯應設在便于老年人出入的地點,并應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風。
(2)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50m,踏步寬宜為320~340mm,踏步高宜為130~140mm,每一梯段踏步數不宜大于14步。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臺區內設踏步。同一樓梯間的踏步高度必須一致。平臺凈寬應確保擔架通行。
(3)三層以下建筑宜兼設坡道,室外坡道長度不宜大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12,室內坡道長度不宜大于9m,坡道不宜大于1/10。坡道設計應按《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設計規范》(JGJ50-88)的規定設計。
(4)樓梯、坡道兩側均應設扶手。
(5)樓梯、坡道地面應選用堅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
(6)養老設施二層宜設置電梯,三層及三層以上應設置電梯。電梯井不應與臥室、起居室貼鄰布置。
(7)電梯應選用速度較慢、穩定性高的醫用電梯。電梯設置應方便老年人使用,如使用觸模式專用按鈕、延長閉門時間、安裝電視監控系統等。
4、交通標識
(1)入口大廳宜設置平面展示圖,標注各主要場所的位置。
(2)樓、電梯間應有明顯的樓層數標識。
(3)各類用房應編號并標注房間的名稱。
(4)應明顯標注安全出入口方向、防火門的開啟方向。
(5)在臺階、坡道、轉彎等處應設置明顯標志提示。
5、臥室
(1)臥室、起居室、活動室凈高不應小于2.6m。
(2)臥室內的布置應方便老人上下床及一些特殊情況的使用,室內凈寬不宜小于3.30m。
(3)臥室內床位布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①當需要護理時,床位長邊離采光外墻的墻面間距不應小于0.60m;
②床位長邊的間距不應小于0.85m;
③靠通道的床位端部與墻面間距不應小于1.05m。
6、衛生間
(1)衛生間地面與相鄰房間地面不應有高差,地面應采用防滑材料。
(2)衛生間墻面應設安全扶手。與坐便器相鄰墻應設0.70m高的“L”型安全扶手或“冂”型落地式安全扶手;貼墻浴盆的墻面應設0.60m高的“L”型安全扶手,入盆一側緊鄰盆緣處應設落地式立桿安全扶手。浴盆底應有防滑措施。
(3)坐便器高宜為0.40m,浴盆不宜高于0.45m,浴盆一端應設不小于0.40m寬的坐臺。
7、陽臺、平臺
(1)居室宜附設直接對外的陽臺,陽臺凈寬不宜小于1.50m,陽臺與居室之間的地面高差應做緩坡。
(2)陽臺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10m。欄桿、護板的設計應方便老年人以坐、立兩種高度觀望。
(3)頂層陽臺上部應設雨篷,雨篷凈深不宜小于陽臺凈深。
(4)供老年人活動的屋頂平臺或屋頂花園,其女兒墻護欄高度不應低于1.20m。
(5)陽臺或平臺應附設方便老年人使用的曬衣架。
8、門窗
(1)公共外門凈寬不應小于1.20m,臥室、走道、衛生間門凈寬不應小于1.0m。應便于輪椅或擔架進出。
(2)臥室木門可配有方便觀察的玻璃。
(3)外窗離地高度不應低于1.00m。
(4)窗扇宜鑲用無色透明玻璃,雙層窗不宜設固定窗。
9、室內裝修
(1)不應用化纖、易碎、散發有害有毒氣味的裝飾材料。
(2)臥室地面宜用硬質木材或富彈性的塑膠材料,公共部位的地面宜用防滑、耐磨、保溫、不結露材料。
(3)室內裝修除固定家具外,頂棚的裝修材料應為不燃燒材料,其他部位的裝修應為不燃或難燃材料。
四、設備標準
1、給水排水
(1)給排水設備選型和系統的確定,應以便于老年人自己使用為原則。
(2)給水用水定額及小時變化系數可按用水定額及小時變化系數確定。
用水定額及小時變化系數
序號 | 設 施 | 標準最高日用水量(升/日、床) | 小時變化系數 |
1 | 集中廁所、盥洗 | 50~100 | 2.5~2 |
2 | 集中浴室、廁所、盥洗 | 100~150 | 2.5~2 |
3 | 集中浴室、房間設盥洗、廁所 | 150~200 | 2.5~2 |
4 | 房間內設浴室、盥洗、廁所 | 200~250 | 2 |
(3)養老設施應設室外消火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15L/s,體積超過5000m3的養老設施應設室內消火栓系統,室內消火栓用水量,當體積小于10000m3時,為10L/s,大于10000m3時為15L/s。
(4)設有集中空氣調節系統的養老設施應設自動噴淋滅火系統。
(5)老年公寓每套應設水表計量。水表宜采用口徑不小于20mm的干式水表,并用導線引出室外,集中計量。
(6)給水管流速宜小于1m/s。熱水管流速宜小于0.8m/s。
(7)應選用低噪聲、節水型的給水配件、水泵及加熱設備。
(8)水泵房、加熱設備宜與主體建筑分開設置。水泵及加熱設備應采取消聲和減振措施。
(9)衛生間、公用小廚房的水龍頭把手宜采用杠桿式。
(10)給排水的主管不應靠近臥室內墻,當受條件限制不能避免時,應采取防噪措施。
(11)衛生間設有洗面盆、浴盆和洗衣機時,宜設置兩用或多用地漏。
(12)公共衛生間的小便器應采用高位水箱自動沖洗或光電控制自動沖洗。洗面盆宜采用光電控制的自動水龍頭或限流自閉式水龍頭。
(13)公共衛生間的污、廢水管宜放大一檔,水平橫管流速應滿足自凈流速。
(14)坐便器宜選用節水型旋渦虹吸坐便器。自理能力差、操作困難的老人居住用房的衛生間的坐便器安裝溫水凈身風干式坐便蓋。
(15)老年居住用房應設有集中或分散的熱水供應系統。
(16)熱水水溫應符合熱水水溫的規定。
熱水水溫
名 稱 水溫(℃)
淋浴器 37~40
浴 盆 40
洗面盆 35
熱水爐和水加熱器 60~65
(17)淋浴器、浴盆、洗面盆應設冷熱水杠桿式混合龍頭。熱水龍頭宜采用色標,以與冷水龍頭區別。
(18)熱水管立管頂端應設自動排氣閥,以確保管路暢通。
(19)給水管、熱水管、污水管、廢水管均宜暗敷。
2、燃氣
(1)燃氣使用部位,應安裝燃氣泄漏自動報警和安全保護裝置。
(2)老年公寓每套應設燃氣表,并用導線引出室外集中計量。燃氣表應采用不小于4m3/h的表具。燃氣管必須明敷。
3、暖通
(1)老年居住用房、健身活動用房、醫療用房等應設有采暖及降溫措施。一級養老設施宜設集中空調系統。
(2)設有空調降溫設備的老年居住建筑,應避免冷風吹向人體。
(3)老年人的居住單元,室內每小時換氣次數不應少于1.5次。
(4)公用浴室內應有供暖保溫設施,室內每小時換氣次數不應少于6次。
4、電氣
(1)養老設施的電氣設計應充分考慮老年人使用的方便,做到安全、可靠。
(2)甲類養老設施宜設置變配電所,重要負荷應考慮備用電源。低壓接地系統宜采用TN-S系統。
(3)乙類養老設施、老年公寓宜采用低壓供電,電源由城市低壓電網直接引入。低壓接地故障保護系統應采用TT系統。
(4)養老設施應作為一個計量單位進行用電計量,老年公寓每套可設置電表,作為內部計費之用。
(5)醫療用房應滿足醫療機構的要求,醫療用房和衛生間應作局部等電位聯結。
(6)除老年公寓外,養老設施每層宜設總配電箱。
(7)照明回路和插座回路應分開,插座回路的保護開關應有漏電保護功能。
(8)建筑內的電源線路應采用銅導線穿硬質阻燃塑料管暗敷,電話、電視線路宜穿硬質阻燃塑料管暗敷。
(9)臥室內應設置頂燈、床頭燈(或臺燈)、床腳燈等照明設備,光源宜采用暖和型。
(10)陽臺、走道、樓梯等公共部位應設照明,光源宜采用節能型。
(11)臥室和起居室內應設置不少于兩組的安全型二、三極電源插座,衛生間應設置不少于一組的防濺型三極電源插座,健身活動室應設置不少于三組安全型二、三極電源插座。
(12)養老設施應考慮空調設備用電。
(13)臥室、起居室、活動室應設置電視終端盒。
(14)臥室的床頭柜旁、衛生間、公共浴室的更衣室等場所應設置呼叫系統,并將信號直接送到護理室或值班室。
(15)老年公寓每套生活單元應設置一部電話;一級養老設施每一臥室應設置一部電話;二級養老設施每一臥室宜設置一部電話;三級養老設施每一護理單元宜設置一部電話。
(16)養老設施宜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五、設施標準
1、養老設施的臥室應配置床、床頭柜、桌、坐椅、吊扇、呼叫器等設施。一級養老設施宜配置空調、彩電、小冰箱及衣架、書架等家具。老年公寓應配置空調、彩電、小冰箱及衣架、書架等家具。
2、衛生間應配置坐便器、洗面盆、呼叫器等設施。一級養老設施及老年公寓還應配置浴缸或淋浴器。公用浴室應設坐便器、淋浴器、呼叫器、衣物柜、取暖設備、坐凳,并宜設獨用浴間。
3、公用廚房應配置操作臺、灶具、炊具、洗滌池、排油煙器、冰柜(箱)、庫房等設施。公用小廚房應配置微波爐、灶具、洗滌池等設施。老年公寓套內廚房應配置排油煙器、灶具、炊具、洗滌池、操作臺、吊櫥等設施。
4、洗衣房應設水池、洗衣機、烘干機等設施。
5、醫務用房應根據養老設施類別、等級,配置相應的醫療器械、醫護用品、消毒設施及空調、取暖設備,并應有相應的診斷用桌、椅、床。
6、活動室應配置彩電、音響、呼叫器、空調及相應的桌椅等設施。
7、值班室應配置傳呼監護系統、電話、擔架及輪椅等設施。